? ? 為規范保險公司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,完善保險公司公司治理機制,促進公司穩健運營,提升監管質效,近日,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《保險公司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保險高管規定》)。

? ? ? 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,關系消費者利益、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,其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、風險管控能力、合規意識對公司的規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。《保險高管規定》共56條,主要對需經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范圍、任職資格條件、核準程序、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范,重點調整了任職條件和審批范圍,以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,引導公司建立專業管理隊伍,穩健合規開展業務經營,提高公司治理水平,同時加強任職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。
? ? ?一、《保險高管規定》對任職資格審批范圍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?
??? 《保險高管規定》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。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、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,支公司、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為“高級管理人員”進行任職資格審批。
? ? 二、《保險高管規定》對任職考察的內容做了哪些修改?
? ? 《保險高管規定》對任職考察的內容做了調整,新增了“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”這項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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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? 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對保險公司擬任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考察,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進行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;
(二)通過談話方式,了解擬任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業務素質,如對公司治理、業務發展、法律合規、風險管控等問題的理解把握,對擬任人員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;
(三)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應當考察的其他內容。
?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制作書面記錄,由考察人和擬任人員簽字。
來源:中國銀保監會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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